上海B股委托代理证券商方式分为当面委托和电话委托
投资者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到证券商B股交易柜台,亲自填写委托单,即为当面委托。目前居住在境内的B股投资者或在境内有其指定代理人的投资者较多采用这种方式。
投资者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通过电话、传真、电传等方式向证券商下达买卖指令,称为电话委托。大多数B股投资者(包括个人、机构和各类基金)居住海外,进行B股交易时,较多采用长途通讯方式,将委托指令下达给境内券商,或通过B股海外代理商进行买卖。这些海外代理商一般也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传达交易指令。
电话委托是B股委托常用的方式,因此,电话录音(或传真件)保存至关重要,一般要求保留较长时期。
为防止交易员输单出错或人为造价引起股价剧烈波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报价格升降幅度进行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1)任何高于市价的卖出委托均可自申申报。
(2)任何低于市价的买入委托均可自由申报。
(3)高于市价的买入委托的递增幅度不得大于电脑即时揭示价位的10%。
(4)低于市价的卖出委托的递减幅度不得小于电脑即时揭示价位的10%。
高于市价的卖出和低于市价的买入委托均难成交,因此可以不加限制;而高于市价的买入和低于市价的卖出几乎具有100%的成交机会,因此,对其限制可以防止人为造价和交易员操作出错。
零股交易即指不足一交易单位的委托买卖,因此不足1000股的委托买卖即为零股交易。买入不能有零股申报,而卖出可以申报零股卖出。
上海B股的法定名册登记机构是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简称清算公司),在业务上实行结算会员制,即以结算会员作为投资账户登记和投资者的结算交收代理人参加B股的中央登记、结算交收、存管。所有的投资者均通过各自选择的结算会员来获取清算公司提供的服务。
清算公司按照“银货两讫”、“即期交收”和“实行T+3交收”的原则组织B股的中央结算和交收。
投资者在向结算会员申请开立B股股票账户时,要填写清算公司统一制作的投资者开户登记表,由清算会员盖章后与投资者的有效证件复印件送至清算公司,清算公司将开户登记资料输入股东数据库,并通过结算会员以“开户确认书”形式向每一个投资者提供一个股票账户代码。
对于投资者因B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派红股等认购和获得的B股,清算公司将根据承销商编制、提交的认购清单和经核准的上市公司分配决议办理股权登记,对交易市场B股买卖引起的股权变更,由清算公司根据结算会员的交收指令办理股权登记。
7。深交所B股交易指南
深交所的B股交易方式分为集中交易和对敲交易,分别在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和对敲交易系统中完成。
(1)集中交易指在B股交易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的集中市场交易系统达成的交易。
(2)对敲交易指B股证券商在开市后至闭市前5分钟将其接受的同一种B股买入委托和卖出委托配对后输入,经交易所的对敲交易系统确认后达成的交易。对敲交易仅限于股份托管在同一证券商处且不同投资者之间的股份协议转让。每笔交易数量须达到50000股以上。申报内容包括证券代码、买卖方股东代码、买卖方合同序号、对敲价格、对敲手数,对敲交易经对敲交易系统接受后,不可撤消。对敲交易的价格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加20个价位与当日价中取一个最高价为上限”,“前一营业日收盘价减20个价位与当日最低价取一个最低价为下限”。例如,某支B股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HK$5。80加20个价位(0。20)为6。00,当日最高价为6。10,则当日对敲交易价格上限为HK$6。10;反之,减20个价位(-0。20)为HK$5。60,当日最低价为HK$5。70,则当日对敲交易价格下限为HK$5。60。境内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之间不得进行B股协议转让。境内居民个人所购B股不得向境外转托管。
深圳B股的交收期为T+3日,即在某一个交易日成交的股票将在第四个交易日完成股份的过户及资金的收付。在交易所买进并确认成交的股票可于当天全部或部分卖出,但股份及资金净额的最终交收需在T+3日完成。
结算公司根据交易所成交资料及结算会员指令进行股份及资金的结算交收。
结算公司根据交易所交收指令的对盘与配对的成功来保证交易所发生的每笔交易如期交收,并实现“货银对付”。
(1)指令及报送方式
用于完成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结算会员之间进行股份转移的指令为二类指令(目前仅适用于境外B股经纪及1托管银行)。
证券商及托管银行通过B-(结算公司客户终端服务系统)或传真在B股中央结算系统规定时限内向结算公司发送各类交收指令。
(2)结算交收程序
①在交易所达成的所有B股交易记录在当日收市后传送至结算公司的B股中央结算系统。在T+1日,结算系统根据成交资料生成交收指令。
②T+2日中午12:00前,使用二类指令的结算会员需将该指令发送至B股中央结算系统,系统将于T+2日下午完成二类指令的配对,不配对指令的,修正需在T+2下午完成。二类指令配对完成后,进行试交收,打出试交收报告及各参予结算会员。
③T+3日中午12:00前,应付款结算会员须将应付资金划至结算公司指定账户。T+3下午4:00前,结算公司进行股份及资金的最终交收,打出应交收确认书通知各参予结算会员。
股份托管于境内证券商处的客户办理转托管时需填写转托管申请表,填写转托管资料,包括:股东代码、股东姓名、证券代码、证券名称、转出股数、转出转入券商名称和代码。申请表需交由转出或转入证券商签章确认,如于工作日12:00前传给结算公司,该笔转托管将第二天到账。结算公司向转入证券商处委托卖出,获确认的转托管股份,投资者即可在转入证券商处委托卖出。转托管费为每次每户1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