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指定交易
3。2。1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
3。2。2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3。2。3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2。4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3。2。5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3。2。6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3。2。7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委托
3。3。1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3。2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3。3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4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3。5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3。6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3。7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8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申报
3。4。1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3。4。2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4。3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4。4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3。4。5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6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