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6。2会员及其营业部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3出现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本所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6。4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6。5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五)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六)上报证监会查处。
如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7。2出现行情传输中断或无法申报的会员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7。3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会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7。4本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7。5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7。6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后当日恢复交易的,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交易。
7。7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交易纠纷
8。1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8。2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3客户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应当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