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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二年八月廿一日温州致李圆净丰子恺(第2页)

△对照之诗,所占之地位,应较画所占之地位较小,乃能美观。(致大,仅能与画相等)。万不能较画为大。若画小字大,则有喧宾夺主之失,甚不好看。故将来书写诗句之时,皆须依一一之画幅,一一配合适宜。致以后摄影之时,即令书与画同一时,同一距离摄之,俾令朽人所配合大小之格式,无有变动。

△最后之一张画,即《平和之歌》,是以两页合拼为一幅。将来此幅对照之诗,其字数较多,亦是以两页合拼为一幅。诗后并附短跋数语,故此幅之字数较多也。

△画集,附挂号寄上。乞增补改正后,再挂号寄下,并画好之封面,同时寄下。

△将来印刷之时,其书与画之配置高低,及封面纸之颜色与结纽线之颜色,能与封面画之颜色相调和否?皆须乞子恺处处注意。又画后,有排版之长篇戒杀文字,亦须排列适宜。其圈点之大小,与黑色之轻重,皆须一一审定。因吾国排字工人之知识,甚为幼稚,又甚粗心,决不解美观二字也。此事致要,慎勿轻忽。

△此画集如是编定,大致妥善。将来再版之时,似无须增加变动。

△所有删去之十数张,将来择其佳者可以编入二集。兹将删去之画,略评如下:

《诱杀(二)》,此画本可用。但对此种杀法,致为奇妙,他人罕有知者。今若刊布,恐不善之人,以好奇心,学此法杀生。故删去。

《尸林》《示众》《上法场》《开棺》,皆佳。但因此类残酷之作,一卷之内不宜多收,故删去。将来编二集时,或可编入。但画题有宜更改者。

《修罗》,此画甚佳。但因与《肉》重复,故删去。今于《肉》改题为《修罗》,则此幅《修罗》应改为他名。俟编二集时,可以编入。

《炮烙》亦可用。今因集中,有一花瓶一玻璃瓶,与此洋灯罩之形相似。若编入者,稍嫌重复,故删去。

《采花感想》,此画章法未稳。他日改画后,可以选入二集。《生的扶持》亦可用。因与《夫妇》略似,故删去。

《义务警察》,今人食犬肉者罕闻。此画似可不用。

《杨枝净水》,此画可用。将来编二集时,可以此画置在最后之一幅。

△将来编二集时,拟多用优美柔和之作,及合于画生正面之意者。致残酷之作,依此次之删遗者,酌选三四幅已足,无须再多画也。

△此次画集所选入者,以《母之羽》《倘使羊识字》《我的腿》《农夫与乳母》《残废的美》,为最有意味。《肉》,甚有精彩。

△以上所述之拙见,皆乞仁等详细阅之。画稿增改后,望早日寄下,为盼!

△子恺所画之格子,现在虽未能用。但由朽人保存,以备将来书写他种文字用之,俾不辜负量画一番之心血。致此次书写诗句时,应用之格子,拟由朽人自画。因须斟酌变通,他人不能解也。

△宿疾已愈。惟精神身体,皆未复元。草草书此,诸希鉴察,为祷!

演音上

八月廿一日

此函发出之时,同时已另写一明信片,寄与(狄思威路)李居士,请彼即亲致江湾索阅此函。故仁者收到此函后,无须转寄与李居士。恐途中遗失也。如李居士已往他处,一时不能返沪,而欲急阅此函者,乞挂号寄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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