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教师的社会地位与权利义务
学习目标
能够从专业地位、经济地位、政治地位、职业声望等不同角度认识和了解教师职业的社会地位;了解和掌握教师职业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能够用法律手段捍卫教师的权利,规范教师行为。
一、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社会地位,是指教师职业在整个社会的职业体系中所处的位置。一般来说,一门职业的社会地位由四个部分组成,即专业地位、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职业声望。所以,也可以把这四个方面作为评价教师社会地位的主要标准。下面就从这四个方面来分析教师的社会地位。
(一)教师的专业地位
现代社会,专门人才备受重视并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因而一种职业的社会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专业地位,也就是它的专业性和专业化程度。教师的专业地位,也就是与其他职业或行业相比,教师职业的专业性或专业化程度如何。人们对于教师职业专业性的认识,在争论中开始,逐步走向深入和统一。美国和日本的一些学者,通过与医生、律师等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职业进行比较,认为教师的专业化成熟程度还不高,离专业的标准还有相当的距离,不能称之为完全的专业人员,而是把教师视为“准专业职业”。美国学者尹特齐尼甚至把教师与护士、社会工作者三种人员归为“半专业”人员。在世界范围内对于“教师是一种专业”认识的统一,得益于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文件《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该文件中明确规定“教师的工作应被视为专业性职业”。自此,各国逐渐认同教师的专业地位,并为确保教师职业的专业性、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做出了不懈的努力。“有没有从业标准和有什么样的从业标准是教师专业地位高低的指示器”[7],近几十年来,各国都对教师的从业标准有了更高的要求,对于获得教师资格的条件更为严格和具体,实行了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从学术性要求和从事专业活动的基本要求方面保证了教师队伍的专业性,教师的专业地位也逐步确立起来。
随着对教师专业地位认识的深入和教师社会价值的发挥,我国也将教师职业确认为专门的职业。1986年6月21日,中国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标准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分类与代码》,将所有职业分为8个大类、63个分类和303个小类,其中,教师被列为“专业技术人员”这一大类中。在1993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进一步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并对小学、初中、高中教师就业的学历标准提出了具体要求。与此相适应,我国还建立了多规格、多层次、多形式的教师教育体系,并于1995年开始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特别是2012年2月20日,国家教育部印发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这是我国教师专业化的又一个里程碑。专业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对于增强教师专业发展的自觉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巩固和提高教师的专业地位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教师的经济地位
教师的经济地位是指教师的经济待遇在社会职业体系中所处的相对高度,是由教师的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物质生活水平与其他职业相比较的结果来确定的。教师的经济地位是教师社会地位最直接和最基础的指标,决定教师职业是否有吸引力,能否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教师队伍,是保障教师队伍稳定性从而保证和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现代社会虽然各个国家都非常重视教育,但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及教师政策的不同,相对于其他职业的工资报酬而言,不同国家存在着三种类型的教师经济地位,即高于型、持平型和低于型。国际劳工组织在《教师的待遇》(1978)一书中曾对奥地利、意大利、英国、日本、比利时、荷兰、法国、挪威、新西兰、德国、丹麦、瑞典、瑞士13个国家教师的平均工资与工业部门的平均工资进行过统计比较,这些国家教师的平均工资都高于工业部门的平均工资。日本1974年通过的《确保教育人才法案》规定: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要高于一般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波兰、匈牙利等国家的教师工资与其他行业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基本相同。美国教师工资则低于其他行业同等条件者,但也正在不断提高教师的工资水平。
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教师的经济地位基本属于低于型。在工资收入普遍偏下的情况下,许多地区屡屡存在工资拖欠问题,20世纪70年代末期甚至出现了教师与体力劳动者收入倒挂的现象。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政府非常重视提高教师的待遇,为提高教师的生活水平、改善教师生活境遇做了许多工作。特别是1993年2月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郑重写道:“要使教师待遇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要把教师待遇提到社会的中等偏上水平”。在同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在党和国家的多方努力下,近年来,教师的经济待遇逐渐好转,教师职业正逐渐成为一种令人羡慕的职业。虽然国家面临的问题很多,但解决教师待遇问题一直是各届政府共同努力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随着教师经济待遇的逐步改善,教师职业的吸引力也愈加增强,教师的社会地位也将随之逐步提升。
(三)教师的政治地位
教师的政治地位是指教师在国家或民族的政治生活中参政议政的程度以及在社会政治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包括教师参政议政的深度、广度、幅度和教师政治身份的获得、教师自治组织的建立、政治影响力、政治待遇、专业权限等。
教师政治地位的高低是与时代及社会制度的性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等级森严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教育只是统治阶级愚弄和驯服人民的工具,教师也只不过是统治者的雇佣劳动力,必须完全服从于统治者的意志,因而处于一种被利用的地位,有时还要受到政治上的压制与迫害。在公共教育制度逐渐完善之后,西方的教师职业特征逐渐明显,许多国家致力于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如德国公立学校教师都是公务员,日本国立学校教师是国家公务员,公立学校教师是地方公务员,英、法两国的教师也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在这些国家,教师均享有较高的政治地位。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教师与其他劳动者一起成为国家的主人,教师的政治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崇高的荣誉。如教师作为知识分子被明确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各级政府选举教师当人大代表和政协代表,把教师纳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范围,授予教师以特级教师、劳动模范等光荣称号。近年来,党和政府还积极吸纳教育系统的知名专家、学者进入各级政府的领导班子,进入国家智囊机构来为政府的内外交工作出谋划策,调动教师的政治热情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国家不仅多次强调要“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8],而且于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教师应有的权利和待遇。198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在全社会广泛倡导尊师重教风气。这些都有力地提高了教师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地位,极大地鼓舞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四)教师的职业声望
职业声望是社会公众对某一职业的意义、价值、社会作用的综合评价,具体体现在公众对职业形象的优劣、职业吸引力的大小、职业威信的高低等方面的评判。教师的职业声望是指社会公众对教师职业的社会评价,进一步讲是指“他人和社会对教师职业的有利评价和承认,如公众的认可和称道、尊敬和钦佩、荣誉和敬意等”[9]。教师的职业声望影响着教师群体职业权利的实现和教师个体的心理状态,是教师社会地位的综合体现。
教师职业声望的高低一般取决于教师对社会所做的贡献,教师的经济收入和工作条件,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辛劳程度,同时也受到社会发展水平及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素有尊师的传统,又由于教师对社会的贡献和教师辛勤耕耘、无私奉献的精神是众口皆碑的,所以教师一向被社会公认为最佳形象,享有较高的职业声望。山西师范大学学者采用问卷调查等方法,对中小学教师职业声望总体以及教师职业道德声望、能力声望和贡献声望等进行了调查研究。结果显示:(1)各类群体对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声望的总体评价比较高,居中等偏上水平;(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声望和能力声望水平“一般”,但声望水平有所上升;(3)与医生、律师、公务员相比,教师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还处于较低水平,初中和小学教师在20种职业排名中排位靠后;(4)社会公众对中小学教师有较高的职业期望,教师职业是许多家长在对孩子进行职业选择时优先考虑的三大职业之一。[10]总体上看,我国教师的职业声望一直是比较高的。但近些年也有下降的迹象,如一些学校和教师乱收费,或收取学生家长的物质和金钱,或不正当地开发利用家长资源;有的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污言秽语侮辱学生人格;一些教师责任心下降,做出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甚至触犯法律的行为;诸如此类的不良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教师的职业形象。教师的职业声望,也要靠教师自己去珍惜和维护,上述损害教师职业形象的行为必须引起广大教师的警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教师社会地位的高低不是由某一个标准所判定的,更不能仅以经济收入的高低来下结论,应持全面、客观、发展的观点,从全方位、多角度进行考察。
二、教师的权利义务
教师的权利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教师应该享有的权益和应承担的责任。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专门针对教师的法律是1993年10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1994年1月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法》既是国家与各级政府制定教师政策、惩戒各种损害教师利益的违法部门及个人的法律依据,也是广大教师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与地位的法律武器,使我国的教师管理真正走上了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因此,作为当代教师,应该明确自己在法律上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并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挥个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做到依法执教。
(一)教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