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 见《明太宗实录》卷二六。
[166] 除沿海卫所以外,明朝的卫所辖地名称保留到现在的还有不少,如宁夏的中卫县、河北的龙门所,北方农村地名为堡的多数来源于明代卫下的军事单位。
[167] 乾隆七年《威海卫志》卷一《疆域》。
[168] 参见正德《湖广图经志书》;张天复:《皇舆考》卷六《湖广》;潘光祖:《汇辑舆图备考全书》卷一一《湖广》。
[169] 《明英宗实录》卷四七、卷七二;魏象枢:《寒松堂全集》卷一《奏疏》。
[170] 魏裔介:《魏文毅公奏议》卷二。
[171] 沈榜:《宛署杂记》卷二、卷一六。
[172] 沈榜:《宛署杂记》卷二、卷一六。
[173] 方从哲祖籍为浙江德清县,史可法祖籍为河南祥符县(今开封市祥符区)。
[174]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五、卷二二三。
[175] 《宁夏新志》卷六《拓跋夏考证》。
[176] 《明太祖实录》卷六一、卷一四五、卷六二。
[177] 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二二五《舆地考·北直隶》。
[178] 《清世宗实录》卷二五。
[179] 《明孝宗实录》卷九七。都匀设府后,府治即建于卫城中。卫仍然是一个地理单位,到清康熙十年才将都匀卫改为都匀县,见《皇朝经世文编》卷一八,潘超先:《改设县治议》,《清圣祖实录》卷三七。
[180] 《明穆宗实录》卷一六。
[181] 正德刊本弘治《大明会典》卷一九《户部四·州县二·田土》。
[182] 《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四;《明武宗实录》卷八。
[183] 下有分省数,见傅维鳞《明书》卷六十七《土田志》。
[184] 《明神宗实录》卷三七九。张居正秉政时清丈所得耕地数只是行政系统的数字从明末潘光祖《汇辑舆图备考全书》中可以得到证明,该书卷二《舆图说》云:“南北直隶府二十二、州三十六、县二百一十三;承宣布政使司十三,其领府一百三十八,州一百四十六,县九百四十三,编里六万九千五百五十六,田土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二十八亩零。”
[185] 所谓“有统计的耕地数”是指:①顷亩数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纳税单位,并非精密丈量所得;②土司管辖的耕地一般是没有统计数的。
[187] 万历时雒遵在《请垦屯田疏》中说:“西起燉煌,东距辽海,边陲延袤万余里者,初立军卫时军各予屯田,虽坐落地方远近不一,其数相当,不至少缺。”后来屯田失额的原因是:“一则戎马之出没无常,边人畏而不敢耕;一则佃屯之顶补多差,边人苦而不肯耕。”见乾隆元年《甘肃通志》卷四五《艺文》。
[188] 《清圣祖实录》卷六。
[189] 《皇明诏令》卷之九。
[190] 洪武四年闰三月,“诏诸郡县军户以田三顷为率,税粮之外悉免杂役;若有余田,计其余,役与民同”。见《明太祖实录》卷六三。洪武二十一年九月戊戌日:“诏天下郡县,以军户类造为册,具载其丁口之数。如遇取丁补伍,有司按籍遣之;无丁者止。自是无诈冒不实,役及亲属同姓者矣。”见《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三。很明显,这里所说的军户是州县管辖下的军士在原籍的户口。
[191] 《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卷六二《兵制部》。
[192] 胡宗宪:《筹海图编》卷一一《实军伍》。
[193] 嘉靖《宁夏新志》卷一《建置沿革》。
[194] 《明宣宗实录》卷五,洪熙元年闰七月己亥。
[195] 《明英宗实录》卷二八一。
[196] 正德刊本弘治《大明会典》卷一九《户部四·州县二·田土》。
[197] 黄宗羲:《明文海》卷六五《奏疏》,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584页。
[198] 《明律·户律·户役》。
[199] 《李东阳集》卷八《祖考少傅府君诰命碑阴记》。
[200] 《李东阳集》南行稿,《祭高祖处士府君墓文》。
[201] 《李东阳集》南行稿,《高祖戊七府君墓志》。
[202] 邓显鹤编辑:《沅湘耆旧集》卷十二。
[203] 邓显鹤编辑:《沅湘耆旧集》卷三十四。
[204] 邓显鹤编辑:《沅湘耆旧集》卷六十。
[205] 《明清史料》辛编,第189页,《微臣守关四载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