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接到举报后立即制止、调查、通知双方家长、对霸凌者依规惩戒、对受害者进行心理干预。
公安机关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的霸凌行为必须受理、调查、依法处理,杜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
以暴制暴不是正义,是另一场悲剧的开始。童知意案的结局——九条人命、一个死刑——是所有参与者共同酿成的惨剧,没有任何一方是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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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零容忍——反对霸凌,反对杀人,共建法治校园
一、对校园霸凌的“零容忍”宣言
我们郑重呼吁。
学校必须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设立举报渠道,接到线索二十四小时内启动调查,对查实的霸凌者依规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休学、转学、送专门学校,对受害者提供心理支持,严禁以“调解和解”为名压制受害者诉求。
家庭方面,父母应关注孩子情绪变化,包括突然厌学、身上有伤、物品损坏、失眠噩梦,教导孩子既不霸凌别人,也不向霸凌低头。发现孩子受霸凌,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联系学校、报警,而非责骂孩子“怎么不欺负回来”。
司法机关方面,公安机关对涉霸凌警情必须出警、受案、调查;检察机关对符合追诉条件的依法追诉;法院对构成犯罪的霸凌者依法判刑。要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七条之“十二至十四周岁经最高检核准追诉”条款,让“未成年”不再是免罪金牌。
社会公众方面,旁观者不应沉默,应记录证据、向老师或警方报告;网络平台应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建立网络欺凌预警与处置机制,及时屏蔽侮辱性内容。
对于受害者,我们要说:你的痛苦值得被看见、被正视。请相信,忍让换不来尊重,但合法维权可以。不要独自承受,不要以伤害自己或他人来“解决”问题。
一句话铭刻于心:校园应是净土,霸凌是毒瘤。发现霸凌请发声,遭遇霸凌请求助,实施霸凌必追责。
二、对故意杀人及一切暴力犯罪的“零容忍”宣言
我们同样郑重声明。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无论对方曾对你做过什么,都无权非法剥夺其生命。我国保留死刑,但严格贯彻“少杀、慎杀”的政策,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正是法治文明与人权保障的体现。
以暴制暴是双重堕落。霸凌者堕落于先,复仇者堕落于后。童知意用九条人命“讨公道”,最终自己也走上被告席、被判死刑——这不是英雄叙事,而是刑事犯罪。
正当防卫有严格的边界。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采取必要防卫,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实施特殊防卫致行凶者死亡而不负刑责。但事过境迁后的“秋后算账”绝非防卫,而是谋杀。
法律是底线,不是枷锁。它既保护你不受霸凌,也禁止你成为杀人犯。当你觉得“只有杀了他们才能解脱”时,请先拨打法律援助热线、心理咨询热线——活下去,并让作恶者依法受罚,才是对自己最大的救赎。
三、从童知意案我们应汲取的教训
第一个教训是早期干预的重要性。若童知意小学时报警能得到认真处理,若她哥哥报案后警方深入调查而非仅以“无证据”结案,若学校建立了有效的欺凌防控机制,后续的九起谋杀或许可以避免。校园霸凌得不到及时干预,可能酿成严重后果。
第二个教训是心理健康不容忽视。长期受虐者极易产生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症、暴力倾向。学校应配备专职心理教师,对受霸凌学生进行长期跟踪辅导;对霸凌者同样需心理干预,根除其攻击性认知。
第三个教训是法治教育的缺失与补位。童知意身为法医,熟知尸体却不信法律能给她公道——这是法治信仰的崩塌。普法教育须从娃娃抓起,让未成年人明白“维权靠法、复仇非法”的道理。
第四个教训是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应建立“学校—家庭—社区—公安—法院—检察院—心理机构—社会组织”联动的校园安全网,确保任何一个孩子发出求救信号时,都有人听见、有人出手。
结语
童知意的故事是部分是虚构的,但校园霸凌的痛楚真实存在,故意杀人罪的刑罚真实存在,法律对两者的态度也真实存在——一端是零容忍打击霸凌,一端是零容忍捍卫生命权。
我写这篇长文,不是为了替童知意开脱,也不是为了替当年的霸凌者洗白,而是希望借这个极端假设让读者明白几件事。
霸凌不是“小事”。它可能摧毁一个人的一生,也可能成为催生更大悲剧的土壤,必须从源头遏制。
杀人不是“正义”。无论动机多么“可以理解”,非法夺走他人生命都必将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
法治是唯一正道。唯有让霸凌者依法担责、让受害者依法维权、让心理创伤得到专业疗愈,才能阻断“受虐—复仇—毁灭”的恶性循环。
反对校园霸凌。反对故意杀人。反对以暴制暴。
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安全、尊严与法治的阳光下成长——这是我们共同的底线,也是我们共同的期盼。
本文所涉童知意及其相关人物、情节均为前序虚构小说《报复:霸凌者相继死亡后》内容,仅用于法学假设分析;法律条文援引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具体案件量刑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