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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马克思主义与政府重构说(第1页)

三、马克思主义与政府重构说

主张政府重构的观点主要来自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主义批判了资本主义法权和“永恒正义”等概念,同时对各类无政府主义和机会主义者所提倡的平均主义思想进行了批判。指出真正解决实现平等正义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阶级斗争,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立一个无阶级的社会,一个没有剥削的社会,即社会主义社会。[46]

马克思、恩格斯反对抽象地讨论平等、自由以及公平和正义问题。他们甚至拒绝将所谓“平等”或“正义”口号作为自己的理论范畴来使用。阿兰·桑德洛指出,当恩格斯在他的论文《论住宅问题》中把正义的概念描述为“社会燃素”时,他非常明确地表达了马克思主义传统中的一个难题,即贬低关于正义问题之讨论的重要性,而且最终消除这种思想。[47]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贬低平等和正义问题的重要性在于他们把其看作一种具有依附性和描述性的意识形态的法权概念,[48]依然限定在资产阶级的框框内,没有触及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正如卢卡奇所言,资产阶级用“自由”的名义进行的反对社会等级制度组织的斗争在取得胜利的同时,就必然变成一种新的压迫(即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压迫),然而资产阶级在理论和实践上总是千方百计地想把阶级斗争的社会事实从社会意识中抹去。[49]所谓倡导平等权利和永恒正义正是这样的手段。

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包含着平等和正义理念的资产阶级法权不是抽象的,它们建基于资本主义的物质生产方式之中。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受生产的普遍规律支配。马克思在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基础上得出这样的结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50]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也指出,人们的法权产生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但人们往往忘记这一点,不是把它们视为相应经济关系的反映,而是把它们视为本身包含有自己根据的体系。于是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权的发展只在于力求使获得法律表现的人类生活条件愈益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而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51]

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还批判了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者、机会主义者对平等、公平和正义的曲解。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判了拉萨尔关于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的主张。他指出: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这种平等权利,由于劳动者体力或智力不同,因此,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52]

马克思同样对拉萨尔等提出的“通过国家来实施普遍的和平等的国民教育”的主张进行了责难。他反诘道,是不是以为在现代社会里教育对一切阶级都可能是平等的呢?或者是要求上层阶级也被迫降低到很低的教育水平——国民小学呢,即降到不仅唯一适合于雇佣工人的经济状况,而且唯一适合于农民的经济状况的教育水平呢?[53]

这表明马克思把平等问题和绝对的平均主义划清了界限。马克思坚持个体之间是不平等的,因为他们是有差异的个体;从任何既定标准以及程序来考量,他们都是不平等的。任何以平等的名义否认人与人之间权利的不平等的真实存在都是不切实际的。实现实质平等——真正的平等应该被看作形式平等的前提和尺度。因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批判了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的提法,认为这种提法应该改成: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此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将自行消失。[54]这就意味着,作为共产主义者所渴望的理论表述,真正的平等既不可能,也不可欲。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从多方面批驳了杜林关于“两个人彼此完全平等”的错误主张。指出,那种摆脱了一切现实,摆脱了地球上发生的一切民族的、经济的、政治的和宗教的关系,摆脱了任何性别和个人的特性的抽象的平等权利进行了批判,[55]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只是在什么愿望也没有的时候才存在,一旦他们不是抽象的人而是转为现实的个人的意志时,平等就完结了。[56]

当马克思恩格斯把对平等和正义问题的讨论限制在法权的概念框架之下时,我们至少可以从如下方面理解马克思主义者对此的认识:(1)由于法权建基于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之上,制度的平等和正义与否依赖于它们与它们所隶属的那个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某个生产方式中的正义制度,可能在另一生产方式中是不正义的。正如恩格斯所言,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57]因此,所谓永恒的公平和正义如果不是“陈词滥调”便是虚伪的、不切实际的谎言。(2)消除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平等与不公正问题,不能依靠对原有制度(法律、政策等)更合理的调整和修修补补而实现。马克思批判了“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等所谓“平等”口号,因为,如果不消除雇佣关系,不改变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占有,工人无论是被支付公平的工资还是不公平的工资,都在遭受同样的剥削。同样,也不能通过激进的平均主义得以实现。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分配不是与生产平行的东西,不是与其无关的东西,也不是人们凭其道德和政治智慧就能进行修改的东西。所有的分配方式都由生产方式决定,属于生产方式的一个功能性部分。[58](3)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59]平等权利的获得和实现,实质上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物质资料占有方式的制度上的体现,最终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平等权利的扩大和平等发展水平的提高,也最终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因此,平等是历史的产物。(4)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并不是,也不可能把革命家眼中最值得称道的道德规则、法律规则或“正义原则”强加给社会。政治制度不创造、也不可能创造新的生产方式,它只能与人们已经造就的生产方式相一致。如果革命的制度意味着新的法律、新的司法标准、新的财产权和分配形式,那么,这并不代表“正义”终于在它未曾实现的地方得以实现,而是代表着新的生产方式,随同它的有特色的法权形式一道,已从旧形式中脱胎而出。[60]

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为促进平等就需要政府在机构和社会的建构方面进行一场激烈的变革,这可以从其国家理论中看出。马克思主义者指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压迫的工具。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清楚地揭示了这一点:“由于文明时代(国家的产生)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所以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生产的每一个进步,同时也就是被压迫阶级,即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的一个退步。对一些人是好事,对另一些人必然是坏事,一个阶级的任何新的解放,必然是对另一阶级的新的压迫。”[61]马克思谴责了资本主义体系中私有制和雇佣关系包含着的残酷的不公的现实,并指出,这种不公与完全是“形式上的”公正和正义结合在一起。他严厉地批判了J。唐森的主张,并称其为最粗俗的辩护士。唐森在《论济贫法》中反对救困济贫,他认为通过帮助饥饿者,救贫法趋于“破坏上帝和自然在世界上所创立的这个制度的和谐与优美、匀称与秩序。”[62]因此,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必须进行社会重构。

值得指出的是,正如前文艾伦·伍德所指出的那样,马克思所主张的社会重构并不是革命家把最值得称道的道德规则、法律规则或“正义原则”强加给新的社会来谋求所谓平等与正义。它只能与人们已经造就的生产方式相一致。然而实践却走向了反面。

这就使得马克思主义及其继承者受到来自波普尔的责难。其实这种责难早在巴枯宁的《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就已经出现。巴枯宁诘问:

马克思主张建立人民国家,而人民国家不是别的,而是“上升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请问,如果无产阶级将成为统治阶层,它将统治谁呢?就是说,将来还有另外一个无产阶级要服从这个新的统治,新的国家。[63]

马克思对此的回应是无产阶级在为摧毁旧社会而斗争的时期还是在旧社会的基础上进行活动的,如果作为阶级斗争和阶级存在的基础的经济条件还没有消失,那么就必须使用暴力消灭或者改造某种经济条件,或者必须使用暴力加速这一过程。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回答在旧有基础并没有消失的这段时期,无产阶级是否会分化的问题。因此,波普尔指出“世界上并不存在这样的理由,一旦反对共同阶级敌人的斗争的压力消失了,组成无产阶级的个人还是保持阶级联合。一切潜在的利益冲突现在似乎必然将从前联合的无产阶级分裂为新的阶级,并发展成一场新的阶级斗争。”[64]波普尔的责难并非不真实的存在。

社会主义时期的东欧各国和新中国成立初期都进行了积极的尝试。然而这些变革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例如,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匈牙利,最为彻底地实施了有关教育权利方面的“反歧视政策”,试图直接改变教育机会的分配方案,即为工人阶级的子女在中学和大学保留大量的学习机会,但是,为实现教育平等而做出的努力,却有助于维持校外的社会不平等和经济不平等。家庭社会地位与子女的就学机会仍然顽固地不肯脱钩。[65]

马克思主义继承者面临的另外一个质疑在于无产阶级如何行使自己的政权以实现理论者所描绘的蓝图。这实际包含两个问题,其一是如何避免革命之后可能存在的分裂,即波普尔所指出的问题;其二才是如何实施蓝图的问题,斯科特在对列宁《怎么办?》分析之后指出,列宁试图通过建立革命先锋队,作为党的头脑,而那些在革命政治中得到培训但“落后”的无产阶级,作为身体,通过严格的纪律和计划,就可实现政党与无产阶级的有机结合。他在精细解构了苏维埃极端现代化的具体举措——整个社会被严格地组织起来,人口按照“等级秩序、分类、管辖范围、严格的制度、理性的计划和福利制度”被组织进不同的机构。改变世界并不是布尔什维克议程中的唯一任务,他们还试图进行文化革命创造新人,而这些新人,即布尔什维克的专家、工程师、官员代表了新的伦理[66]——后得出自己的判断:19世纪晚期和20世纪国家发展的悲剧都来源于三个因素致命的结合。第一个因素是对自然和社会管理秩序的雄心;第二个因素是毫无节制地滥用国家权力作为达到目标的工具;第三个因素是缺乏抵制这些计划能力的软弱和顺从的市民社会,[67]清晰地指出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

这些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政府角色,即思考政府权力实施的范围和实施的强度。即在推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方面,政府应当如何干预,这就需要对政府在其中的具体角色进行厘定。

[1]自由主义流派纷呈,观点混杂,对他们的认识和归类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如古典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放任自由主义等,很难对此进行明确的界定。正如弗里德曼所言,自由主义已经成为一个被滥用的名词。张纯厚区分了当代西方两种新自由主义,西方存在着“NewLiberalism”的新自由主义和“Neoliberalism”的新自由主义,前者称为政治新自由主义,后者称为经济新自由主义。见张纯厚。当代西方两种新自由主义——政治新自由主义与新保守主义的对立[J]。政治学研究,2010,(3):105-112。

[2][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M]。张瑞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5-7。

[3][美]丹尼尔·贝尔。英才治国与平等[A]。张人杰。国外教育社会学基本文选[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254。

[4][德]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M]。林容远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12-173。

[5][匈]安东尼·德·雅赛。重申自由主义[M]。陈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2。

[6][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00。

[7][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M]。张瑞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119。

[8][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73。

[9][美]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40。

[10][德]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M]。林容远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36,54。

[11][英]拉尔夫·H。特纳。赞助性流动、竞争性流动和学校教育[A]。张人杰。国外教育社会学基本文选[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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