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理想与现实——教育“革命”时期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分配
一、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的制度构建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教育“革命”时期的教育发展策略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移植苏联经验”,偏重“正规”教育,偏重“集中控制”的策略有所不同,它更强调调动一切积极的因素,依靠群众发展教育事业。不过这一策略总是在试图冲破现实的制约与对理想的追诉中交织进行,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下放
教育管理权下放是在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的。从1958—1963年,各级教育事业管理权下放,主要由省、市、自治区进行管理。1958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问题的规定》,强调“必须改革过去条条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地方教育的管理和领导”。在1958年9月颁布的《指示》中更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中共中央还颁布了《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下放问题的意见》,这些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为了在教育工作中既能发挥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积极性,又要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全部的小学、中学和大部分的高等学校……已经下放给省、市、自治区管理。
2。今后教育部和中央各主管部门,应该集中主要精力研究和贯彻执行中央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综合平衡全国的教育发展规划,在中央领导下协助地方党委进行思想政治工作。
3。过去国务院或教育部颁布的全国通用的教育规章、制度,地方可以结合当前工作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地决定存、废、修订,或者另行制定合适于地方情况的制度。
4。各大协作区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教育体系。各省、市、自治区也应该逐渐建立起这种比较完整的教育体系。然后,每个专区,每个县也应该这样。
5。没有设立综合大学的省、市、自治区,可以新办或者以现有的专业学校为基础办一所综合大学。
6。各个地区的招生计划,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协作区初步汇总和平衡;然后由中央进行全国范围的汇总和必要的平衡。
……
根据以上的规定,中央的权限被限定在制定教育规划和确保党对教育事业意识形态的领导和控制上面,而高等学校的办学权和管理权被下放到地方。在1958年,原来由中央有关部门举办的229所高等学校中的187所(约占总数的81%)下放地方,这一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办学的积极性。通过教育“大跃进”,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基本上做到了人民公社队队有幼儿园、小学,社社有初中,县县有高中,专区有中等专业学校和专科学校,省、市和自治区有各类高等学校的局面。[1]各地基本上都建立了包括综合大学在内的高等教育系统,一批省属的、地方性大学应运而生。如北京化工学院(成立于1958年9月)、大庆石油学院(1960年改建)、江苏工学院(1960年新建)、华东工学院(1960年新建)、湘潭大学(1958年新建)、暨南大学(1958年新建)等。[2]此外,各地还自主建立了一批有地方特色的学院。其中,中医学院就是一个很引人注目的例子,在1950—1960年间,几乎每个省和自治区都建立了一所中医学院。[3]先前没有或者仅有个别高等学校的省份,如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等省份经过自己的努力或在其他学校的援助下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如新疆大学(1960年10月成立)。一批来自内地知名高校的师资对于推动地方大学的发展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北京师范大学的毕业生支援了青海师范大学的建设,清华大学的毕业生支援了内蒙古工程学院的建设。
在“**”时期,教育“革命”贯彻毛泽东关于教育、医疗、卫生事业面向农村的主张,高等教育资源的城乡、区域分布有了进一步调整。大批农业院校被下放农村或“内迁”。全国原有的52所农业院校有17所被撤销,搬迁23所。医学院校的情况也是如此。同样,其他大学也是“越办越向下”,北京迁往外地的大学计15所。[4]截至1971年,全国共搬迁或裁并106所高等学校。[5]高等院校的下放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开展,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它也直接改变了高等教育资源的布局结构,随着一些内地和沿海高等学校的“内迁”,高等教育基础薄弱的西部省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许美德称其为社会主义计划体制的胜利成果。[6]
如果不把教育“革命”时期的调整考虑进来,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一阶段,促进高等教育地区布局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地方群众的积极性为基础的,它与“院系调整”时期的宏观计划和集中管理存在很大的不同。而这一政策产生的结果已基本奠定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布局结构。
在这一时期,高等学校的数量及入学人数增长幅度都是惊人的。见表4-1。
表4-11956—1965年高等学校在校生人数和招生人数
由于高等教育的过度发展,超越了当时国民经济的负担能力,特别是超越了农业生产水平,也超越了教育事业本身。1960年中央文教小组向中共中央呈报《1961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文化教育工作安排的报告》,重申了1959年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提出高等教育要把质量摆在第一位。对新建高等学校必须进行整顿,集中力量办好64所重点高等学校。同时还讨论了“缩短战线、压缩规模、合理布局、提高质量”等问题。1962年,中共中央批发了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调整教育事业的规模和精简学校教职工的报告》,要求对教育事业,特别是对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进行进一步的调整。根据中央的批示,从1962年开始,高等学校被大幅度裁撤合并了,特别是专科学校,保留下来的高等学校逐步缩小规模,并确定今后高等学校基本上由国家办,其中,认真办好一批重点学校。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试行草案)》,决定对高等学校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极管理的制度。[7]同年,又增设了四所重点大学,重点大学总数达到68所。与前一阶段相同,专科学校同样成为保障教育质量的“牺牲品”而被大量裁撤。在“**”时期,高等学校招收“工农兵学员”,不分本专科。
图4-11949—1969年本、专在校生比例(%)
经过调整,高等教育的规模开始大幅度缩减。到1965年,全国共有高等学校434所,属国家直接举办的34所,中央有关部门举办的(也属国家举办)的149所,属于省、市、自治区举办的251所。其中国家举办的占总校数的42%,地方举办的占58%。这样,我国高等教育“条”(中央部门)、“块”(地方政府)分割办学的格局基本形成。[8]
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下放,使中国高等教育开始走向非集权化。但是,它并非反映了当时基层强烈反对通过宏观计划将高等教育统得过死这一现实,[9]至少并不完全是。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下放更多地是针对“总路线”和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的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社会主义所作的一种必然的反映。
尽管这一阶段高等教育的发展由于受“左”的错误的影响,出现急躁冒进、盲目发展的现象,但是并不能否定这一政策在导向办学主体多元化这一方向的正确性,它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高等教育的供给,对于扩大高等教育规模,促进区域教育发展的平衡,改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方面的成就也是不能否认的。相比较于国家的集中控制和只有国家(中央部委)办学而言,它是从量上改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一种更加合理的选择。
(二)“两种教育制度”与“五七模式”
教育“革命”前期(1958—1966年)的学制改革是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情况下,顺应教育事业大发展,贯彻普及与提高、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原则下的一种探索。1957年,针对中小学发展迅速带来的中小学毕业生的安置和就业问题,刘少奇通过对多个省的调研后指出,由于国家经费有限,同时多数家庭也难以供给所有的子女都读完中学或大学,中小学毕业生还不能全部或多数升学,要有很大一部分转入农业生产战线。他认为这是教育发展必然提出来的重要问题,这种情况还会有发展,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总的趋势是有更多的中小学毕业生不能升学。[10]为了缓解这一问题,1958年,刘少奇首先提出了“两种教育制度,两种劳动制度”的设想。他说:“我们国家应该有两种主要的学校教育制度,一种是现在的全日制的学校教育制度,这是主要的。此外,是不是可以采用一种制度,跟这种制度相并行,也成为主要制度之一,就是半工半读的学校教育制度。”[11]在他看来,“这是采用群众路线,多快好省地培养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知识分子的一种方法”。1964年,刘少奇进一步提出了建立“两种教育制度”的主张。不过这一阶段,刘少奇的关于“两种制度”的思想有了进一步发展,不仅把其看作把普及和提高结合起来的重要手段,而且认为这一制度有利于提高工人、农民的文化水平,消除“三大差别”,对于改变国家整个面貌、进入共产主义具有重大意义。[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