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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历史就该这样细读 明清史文集上 卫所研究(第3页)

##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

我在《明前期耕地数新探》一文中曾经指出,明代的卫所在多数情况下是一种军事性质的地理单位,而不仅是一种单纯的军事组织。这个论点的重要根据之一是卫所制度在清代仍然延续了很长时间。道理很明显,如果卫所仅仅是军事组织,我们就很难解释在改朝换代以后,清朝会允许它继续存在。只是因为大部分卫所管辖一块地盘,它们对辖区内军、旗、舍、余征收的子粒同行政系统的州县征收的赋税在数量上和方法上相距甚远[85],力役制度也有很大差别,清朝在接管各地时,对于明代已经逐渐失去军事职能的卫所采取了暂时维持现状的办法。因此,卫所作为同州县类似的地方管辖单位在清代大约存在了80多年,在此期间,都司、卫、所经历了一个轨迹鲜明的变化过程。其特点是:一、都司、卫、所官员由世袭制改为任命制;二、卫所内部的“民化”、辖地的“行政化”过程加速;三、最后以并入或改为州县使卫所制度化作历史陈迹,从而完成了全国地方体制的基本划一。

尽管在清前期,卫所官仍被视为武职,他们的军事性质却大大削弱了,职责范围同行政系统的府州县官越来越接近。顺治十八年(1661)十一月,“兵部题:凡掌印都司、行掌印都司、屯局都司佥书、卫守备、守御所千总、卫千总,虽系武官,不管兵马,止司钱谷,仍照旧听巡抚统辖,撰入巡抚敕内。至漕粮船沿河拨兵护送之事,撰入沿河总督、提督敕内。从之”[93]。到康熙八年(1669)五月,清廷命令:“各省卫所钱粮并入民粮,一并考成巡抚。”[94]按明朝制度,巡抚本来就有权节制都、布、按三司,只是都司、卫、所所辖屯地征收的粮米称为子粒,与州县征收的民粮(赋税)在赋率、征收方法和上报系统上有明显差别。这项命令的意义在于它取消了子粒的名称,把屯粮和其他卫所辖地的钱粮纳入了各省赋税总额之内。但是,由于卫所辖区征收的钱粮和人丁徭役同州县差异颇大,从基层起就加以合并相当困难,所以在征收环节上仍然保持了都司、卫、所系统。康熙十年六月,“户部议覆,山东巡抚袁懋功疏言:都司一官原为管辖卫所钱粮而设。各省皆责令督催考成,独东省系各府催征,请照各省之例,改归都司统辖。应如所请。从之”[95]。

既然从明中期以来,卫所内部的“民化”过程到清初卫军改为屯丁已接近于完成,卫所同州县的差异也就越来越小。《清实录》记载,康熙二十三年(1684)九月“户部等衙门议覆湖南岳州等十三卫所,守城屯丁支给钱粮,遵旨会同兵部详议。查屯丁非食正饷之兵;且每省防守地方、捍御盗贼,有经制绿旗官兵,酌拨所属就近制兵,令其防守,未为不可。况各省并无屯丁守城、支给钱粮之例。应将岳州等卫所守城屯丁一项钱粮,自二十三年起全停支给。从之”[100]。这条材料说明,明代内地军士二分守城、八分屯田的卫所制度虽然早已败坏,至清初卫军改为屯丁后,各省都没有“屯丁守城、支给钱粮之例”,湖南13个卫所却沿袭到康熙二十三年才全部改变,结束了卫所的军事性质。与此相应的是,主张把卫所改并州县的呼声越来越高。顺治十五年(1658)左都御史魏裔介上疏建议裁并卫所丁、田归之州县,认为此举乃“兴利除弊之大政,而并富国安民之第一着也”。他在疏中说明代卫所的军和屯田在英宗正统以后都已成了“纸上空言”,“议者皆知卫所可裁,但以漕运之故,以为或累于民。臣窃思漕运卫所有限,其非漕运卫所者甚多。若将不运粮卫所归并附近州县管理则有四大利:省官吏衙役俸薪一也;均民间差徭,除三百年夙弊二也;有司督率权胜武弁,荒芜可垦、户口可添三也;销明季世袭不肖之心四也。……故臣以为除运粮卫所及边方卫所不裁外,其余尽行归并相邻州县官有司管理”[101]。魏裔介的奏疏虽然在当年五月奉有“该部议奏”的旨意,但在顺治年间并没有被采纳。康熙皇帝在位时期,一方面保留了卫所名称;另一方面又继续了明后期的势头,把部分卫所改为州县。如:“康熙二年以右布政司分管临洮、巩昌、平凉、庆阳四府,驻扎巩昌府,裁卫所八十五。康熙五年改为甘肃布政司,移驻兰州行都御史台治焉,领四府九州二十八县。”[102]康熙三年正月,“改陕西靖远卫为靖远县,裁同知、守备、千总、经历四缺;设知县、典史二员”[103]。康熙十年十二月,清廷批准了贵州巡抚曹申吉的建议:“龙里、清平、平越、普定、都匀五卫应俱改为县,各设知县、典史一员;以安庄卫归并镇宁州、黄平所归并黄平州、新城所归并普安县,其守备等官俱裁。”[104]到康熙二十六年(1687)六月又根据云贵总督范承勋的建议将贵州15个卫、10个直属千户所分别裁改:“偏桥卫裁并施秉县;兴隆卫裁并黄平州,移州治于卫治;新添卫裁并贵定县,移县治于卫治;贵州、贵前二卫裁去,改设贵筑县;镇西、威清二卫,赫声、威武二所裁去,改设清镇县;平坝卫、柔远所裁去,改设安平县;安南卫裁去,改设安南县;定南所裁并普定县;普安卫裁并普安州;安笼所裁并安笼厅;敷勇卫,修文、濯灵、息烽、于襄四所裁去,改设修文县;永宁卫、普市所裁去,改设永宁县;毕节、赤水二卫裁去,改设毕节县;乌撒卫裁并威宁府。”[105]内地卫所因辖地较少,一般是裁撤卫所后把屯田并入附近州县。如康熙九年(1670)裁南昌卫和九江卫二卫屯田并入彭泽等县。[106]另一种卫所“行政化”的过渡措施是把原属都司管辖的卫改隶于府,卫的名称虽然不变,但已纳入行政系统,与州县没有多大区别。如康熙二十八年(1689)九月,户部议覆直隶受水灾地方“宣府、广平、真定等府所属被灾十分者共四十四州、县、卫、所”,“又保定、顺德、大名、顺天、河间等府五十六州、县、卫、所被灾七八九分不等”[107]。同年十一月,谕户部:“今年湖北亢旱为灾,已遣官会同该督察勘。今据将武昌等府所属二十九州、县,八卫所灾伤分数勘明具奏”。下文又说武昌等四府被灾二十州县,四卫所;荆州、安陆二府所属被灾九州县,四卫所。[108]史籍中这类记载很多,说明在清前期卫所往往变成了府管辖的行政地理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按雍正二年闰四月旨意,“边卫无州县可归”者“仍旧”,似乎按雍正帝的原意是仍予以保留,实际上在这次改革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边远地区无州县的卫所。这些地区的卫所由于没有附近州县可归并,辖区又比较大,才大批地直接改为府、州、县。例如:

雍正三年五月,在山西北部原来的卫所辖地设立了朔平、宁武二府,朔平府治在右玉,宁武府治在原宁武千户所。“改右玉卫为右玉县,左云卫为左云县,平鲁卫为平鲁县(今朔州市平鲁区),并割大同府属之朔州、马邑县俱属朔平府管辖;改宁武所为宁武县,神池堡为神池县,偏关所为偏关县,五寨堡为五寨县,俱隶宁武府管辖;改天镇卫为天镇县,阳高卫为阳高县,移原驻阳高通判驻府城,俱隶大同府管辖。改宁化所为巡检司,隶宁武县管辖。朔平、宁武各设知府一员,宁武府设同知一员,右玉等九县设知县九员,典史九员;宁武设巡检一员;裁太原府中路、西路同知二员,右玉等卫守备十员,宁左等所千总十三员。从原任山西巡抚诺岷等请也。”[124]在这以前,雍正二年八月诺岷就曾上疏建议“山西掌印都司一官,专司监催屯粮兼辖卫所。今卫所现在议裁,钱粮刑名原系藩(布政使)、臬(按察使)二司兼理,请将该都司及都司首领、经历一并裁汰”[125],得到朝廷同意。这样,山西省明代遗留下来的都司、卫、所就全部纳入了行政系统。

西北地区的陕西榆林等地、甘肃、宁夏、青海西宁地区在明代都是军事系统的都司(行都司)、卫、所辖区。自明后期以降,少数地方改设了府、州、县,但总的来说由卫所管辖的局面也是到雍正初年才改变的。如陕西潼关在明代是直隶卫,直属中军都督府,不归相邻的陕西、河南二都司管辖。正统三年建立了“直隶潼关卫学”[126]。雍正五年,依据川陕总督岳钟琪奏请:“改陕西潼关卫为潼关县,设知县一员,典史一员。”[127]到雍正十年(1732)五月才把潼关卫守备缺裁去。[128]又如现在陕西北部的榆林地区,在明前期“榆林止一小堡,屯兵以备冬”。景泰以后设立榆林卫,派驻镇(总兵)、巡(巡道)等官,成为西北的一个军事重镇。[129]到清朝雍正八年(1730)十一月才设立榆林府,同时把定边、怀远二堡改为该府属县。[130]雍正二年,川陕总督年羹尧奏言:“甘肃之河西各厅,自古皆为郡县,至明代始改为卫所。今生齿繁庶,不减内地,宜改卫所为州县。请改宁夏卫为宁夏府,其所属左卫(按明朝制度,宁夏左卫与宁夏卫为平行单位,同属陕西都司)改为宁夏县,右卫改为宁朔县,中卫改为中卫县,平罗所改为平罗县,灵寿所改为灵州……西宁厅请改为西宁府,所属西宁卫改为西宁县,碾伯所改为碾伯县。……西宁之北川应设一卫,为大通卫,俱隶西宁府管辖。凉州厅请改为凉州府,所属凉州卫改为武威县,镇番卫改为镇番县,永昌卫改为永昌县,古浪所改为古浪县,庄浪所改为平番县,庄浪同知经理茶务应仍其旧,俱隶凉州府管辖。甘州厅请改为甘州府,所属左、右两卫改为张掖一县,山丹卫改为山丹县,高台所改为高台县,以肃之镇彝所并入,俱隶甘州府管辖。……所有卫所之守备、千总及旧有大使三员悉行裁去。”这一建议在同年十月经朝廷核准。[131]雍正三年六月,根据甘肃巡抚彭振翼的请求:“改陕西平凉、固原二卫归平凉府管辖;庆阳卫归庆阳府管辖;临洮、河州、兰州三卫,归德一所归临洮府管辖;洮州、岷州、靖逆三卫,西固一所归巩昌府管辖。”[132]到雍正四年三月,甘肃巡抚石文焯在奏疏中谈到各省按旧例将犯人发往甘肃充军时说:“今各卫俱改为州县,止有赤金、靖逆、大通三卫,若充发太多,恐致疏纵,请照河东各卫归并各该府管辖之例,令该州县专管。……从之。”[133]由此可见,原来甘肃的绝大部分卫所(在明代属陕西行都司)到雍正初年基本上改成了府、州、县。

明代的卫所在清代广泛地延续了80多年,到雍正初年才大体上完成了并入行政系统的改革。从这一改革的大量具体记载中,我们可以进一步断定明初以来作为一种制度推行的卫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特殊的军事单位,它不仅与古今中外一切军事组织一样承担军事任务,还具有一个突出的特征,即管辖一块不属行政系统的土地,是朝廷版图内的一种地理单位。正是由于卫所具有这样一个特点,再加上卫所军家缴纳的子粒比州县从民户(这里所说的民户包括卫所军家在原籍的军户)征得的税粮要重得多,所以卫所才会在清代存在很长时间。否则,如果卫所只是一种军事组织,清朝建立以后,能容许明朝的许多“军队”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吗?史学界对于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一直非常注意,发表的文章很多。可是,对于雍正年间基本完成的并卫所入州县、改卫所为府州县这一触及全国大部分地区管理体制的改革却很少有人注意。主要原因看来还是对明代的卫所制度缺乏研究,因而史籍中经常出现的卫所材料往往被忽略过去。

既然卫所作为一种地理单位自明后期到清中期逐渐改设为州县或归并入州县,随之而来的一个结果就是行政系统的布政使司与府、州、县的管辖范围和田地、人丁、赋役数字必然相应地增加。这个论点也是史实可以证明的。甘肃在卫所改、并州县以后,“各府、州、县疆域四至里数,临(洮)、巩(昌)、平(凉)、庆(阳)四府虽有旧志可稽,河西卫所原属简略,近改卫所为州县;即河东卫所亦多改归州县者,其疆域里数俱照州县新造之册,与旧志颇有不同”。又说:“田赋虽有旧额,但河西卫所近改郡邑,即卫所之在河东者亦多裁并,所有田赋分归州县者其田亩赋额悉以雍正十年为准。”[139]例如,甘肃庆阳卫撤销之后,“卫地复分并各州县”,其中并入宁州的有屯地877顷48亩零,屯丁72名;并入环县的有庆阳卫并六驿所屯地4054顷63亩零和环县千户所地1284顷零,屯丁293名;并入安化县的庆阳卫屯地为3291顷58亩,屯丁651名,另接收平凉卫屯地59顷24亩,屯丁25名。[140]前述康熙十年贵州部分卫所改为县,原卫所的辖地与丁口也相应地改属行政系统。当时任贵州布政使的潘超先在《改设县治议》一文中写道:“内如平越卫原与平越同城,普定卫原与安顺府同城,文武既不相辖,军民未免歧视。似应议裁平越卫,改设平越县;议裁普定卫,改设普定县,仰将该卫之屯地、屯丁编为县土、县民。县属府管,庶上下相维,军民一体,可以经久无弊也。又如清平卫原系清平县,后因裁县留卫,以至地方日见废弛,军民日见纷争。今议裁卫复设清平县,并将该卫屯地、屯丁编入县属为便。又如龙里卫逼近省会,原设贵阳府厅官一员分驻料理,后因奉裁归府,以致屯田日用驿务难支,今议裁卫,改为龙里县,并将该卫屯地、屯丁与从前龙里厅旧管民赋钱粮一并编入县属为便。又如安庄卫与镇宁州同城,屯赋、屯丁寥寥无多,今议裁卫归并州治,尤为军民两便……又如都匀卫则与都匀府同城,府、卫既属同城,亦应裁卫改为都匀县,即将该卫之屯地、屯丁编为县土、县民,则催科抚字尤为军民两便。又如黄平所与黄平州同城、新城所与普安县同城,俱屯赋无多,屯丁有限,今议裁所归并该州县为便。”[141]又如山东昌邑县在康熙五十年(1711)有人丁37112名,征丁银8313两零;大粮地10474顷77亩,裁并莱州卫后,该县拨入莱州卫十个屯三等地224顷,屯丁144名,征银41两7钱零(雍正四年摊入地亩项下征收)。[142]由于明代相当一部分卫所辖地同州县辖地是犬牙交错的,有的还是以“飞地”的形式存在于州县辖境之内,在裁撤卫所将辖地改设州县或并入州县时,往往对辖区进行一些调整。例如明代的天津、天津左、天津右三卫原辖地9202顷43亩零,清初因圈地等原因三卫辖地仅剩下2000余顷,顺治九年合并为天津卫。雍正三年把天津卫改为天津州时“将卫原辖一百四十三屯就近并入武清、静海、青县、沧州、南皮”五州县,“又归拨武清、静海、沧州三州县地凡二百六十七村庄入天津州”。这样,天津州虽然是由明代的天津卫演变而来,但不能说两者的辖地完全一样。[143]在这里,我们可以对清前期耕地数上升的原因得出一个新的认识。明代全国耕地大致是保持在800万顷以上,而多数文献记载的数字只是户部所辖行政系统汇总的耕地面积,军事系统管辖的耕地并没有包括在内。进入清代以后,明朝遗留下来的卫所的军事性质已经基本消失,卫所辖区尽管在征收赋税的途径上与州县还存在差别,赋率也不一致,汇总到户部的数字却已经包括了明代两大系统的耕地数字在内。据《清实录》记载,顺治十八年共有“田、地、山、**、畦地五百二十六万五千二十八顷二十九亩,征银二千五百七十二万四千一百二十四两有奇,米、豆、麦六百一十万七千五百五十八石有奇……”[144]到康熙五年(1666),全国的田、地、山、**、畦地增加到5395262顷36亩,征银25830840两有奇,米、豆、麦6161327万石有奇。[145]很明显,这两年记载下来的全国500多万顷耕地是实耕纳税的数字,它们除了比万历初年张居正执政时清丈土地所得701万顷数字下降以外,却高于《明实录》所载历朝耕地数(《孝宗实录》和万历以后若干年数字除外)。值得注意的是,康熙六年(1667)闰四月湖广道御史萧震在奏疏中提到“查各省荒田,尚有四百余万顷”[146]。如果加上这一荒田数字,康熙六年时全国的熟荒地在1000万顷左右,比张居正清丈所得还要多出大约300万顷。萧震疏中用了“荒田”二字,表明这400多万顷是自明末以来因天灾人祸造成原有耕地荒芜,而不是指可耕的生荒地。事实上,康熙初年全国因战乱荒废的耕地数字是相当大的,那时连素有“天府之国”美称的四川省都没有多少实耕地。何况康熙六年正是继续奉行沿海迁界法令的时候,东南各省距海30里左右的耕地几乎全部抛荒,按清廷规定这些抛荒的耕地额和应征赋税均予以豁免。萧震在谈到400余万顷荒田时建议“若将此地分给投诚兵丁,使之耕种,则军储日实,户口渐繁……”看来不应包括因沿海迁界而荒废的耕地在内。这样,又可以推断出康熙初年全国的实耕和抛荒田地当在1000万顷以上。我们知道,清顺治至康熙初全国耕地从来没有达到1000万顷,可见这个数字是明朝遗留下来的。明朝在洪武末年全国耕地已达850万顷左右,经过200余年的垦殖,全国耕地增加到1000多万顷,应该承认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明神宗实录》卷三七九记载,万历三十年(1602)“官民田土共一千一百六十一万八千九百四十八顷八十一亩有奇”,是明代最高的耕地统计数。如果以这数字减去张居正清丈所得7013976顷(万历九年数),余数为4604972顷零。大致可以说这460多万顷就是各都司、卫所管辖的耕地数。只是由于明朝的土地分管制度掩盖了军事系统管辖的耕地数,后人所见到的明代耕地数往往是一个不完全的统计。进入清代以后,由于卫所管辖的耕地并入了行政系统,于是清初全国实耕土地数较之明代承平日久之时实际上是大幅度下降了,而在统计册籍上呈现为相反情形。由此可见,对卫所制度的研究,还有助于澄清明清两代扑朔迷离的全国耕地数。

##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

1986年,我在《明前期耕地数新探》一文里提出了明代“全国土地是由行政系统和军事系统分别管辖的”论点。这个看法直接关系到明帝国的版图、管理机制、土地(包括耕地)、人口、官民田的比例、户籍制度以至对清前期耕地数的解释等一系列问题。对这些问题全面展开论述需要写一本专著,在这篇文章里只能借助于经过选择的少数例证勾画一个轮廓。

一、明帝国的疆域和管理机制

迄今为止,对明帝国的版图表达得比较准确的是谭其骧先生。他主持编纂的《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七册对明帝国疆域的描绘,大体上是正确的。只是由于明代对疆域的管理体制一直在不断变化,加以行政系统的州、县和军事系统的卫所管辖地往往犬牙交错,绘制精确的明代地图几乎是不可能的。判断谭先生和他的合作者的高超学术水平,最好的办法是拿台湾柏杨先生的一段话做比较:“中国版图到明王朝的时候,跟纪元前二世纪秦王朝大小一样,比现在的版图,要小一半。”[147]谭其骧先生主持绘制的明代版图比现在的中国版图要大一些,而柏杨先生却说“要小一半”,出现这样巨大差异的关键,在于柏杨先生是按明朝行政系统管辖的十三布政司和两直隶(北直隶相当于京、津[148]、河北;南直隶大致包括江苏、安徽二省和上海市),这么一算,明代的疆域只限于现在的十六个省(自治区)、三个直辖市。而整个东北、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西藏等地都被排除在明代版图之外。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

把明代疆域分别归属行政系统和军事系统管辖弄成一笔糊涂账,钦定《明史》的纂修者应负主要责任。那些进入明史馆的学者大抵是一批文人,于是在他们的笔下出现了这类似是而非的说法:“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149]“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有二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大小联比以成军……其军皆世籍。此其大略也。”“当是时,都指挥使与布、按并称三司,为封疆大吏。”[150]这种描叙使人们极易按照近代模式理解为:明代的地理单位是行政系统的郡县,而军事系统的都司、卫、所则好比现在的兵营一样驻守于州县版图之内。

其实,只要对有关明代的文献进行一番认真的研究,就不难发现明帝国的整个疆土是分别隶属于行政系统即六部—布政使司(直隶府、州)—府(直隶布政司的州)—县(府属州),军事系统即五军都督府—都指挥使司(行都指挥使司、直隶都督府的卫)—卫(直隶部司的守御千户所)—千户所两大系统的。而都察院及其派出的巡按御史——提刑按察司则负责对行政、军事两大系统进行监督。换句话说,按洪武年间定制,行政、军事、监察三大系统均秉命于皇帝,行政系统与军事系统各自管理自身事务,相互之间既有联系又不能干涉;监察系统则代表皇帝对整个帝国事务实行按治纠举。

为了说明问题,我们可以把明代的卫所归纳成四种类型:1。沿边卫所;2。沿海卫所;3。内地卫所;4。在内卫所。明代文献中常见“在内卫所”和“在外卫所”,前者是指在京(南京、北京)的卫所,后者就是前面所说的三类卫所。下面分别加以阐述。

1。沿边卫所。指的是从东北到西北,以至西南的边疆地区,这些构成大约半个明帝国疆域的地方在明代(特别是在明初)一般不设行政机构,而由都司(行都司)及其下属卫所管理。例如东北地区在明代分隶奴儿干都司和辽东都司。奴儿干都司的辖地包括整个黑龙江流域、库页岛和今吉林省等地方;辽东都司则管辖今辽宁省大部分地方。永乐七年(1409)在辽东都司治所(今辽阳市)设自在州,在三万卫、辽海卫治(开原城)设安乐州,这两个州同内地的州县很不一样,都是“无里甲,止领新附夷人”[151]。在辽东都司的西面是大宁都司,都司治地在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洪武二十年九月,“置大宁都指挥使司及大宁中、左、右三卫,会州、木榆、新城等卫悉隶之”[152]。二十六年宁王朱权就藩大宁。大宁都司除了下属汉族军士及家属组成的卫所外,还管辖兀良哈三卫(泰宁、朵颜、福余)。靖难之役时,燕王朱棣借用宁王的护卫军和大宁都司军队,后来把大宁都司迁至保定一带,宁王也改封南昌,大宁都司原先管辖地盘交兀良哈三卫接管。这本来只是明帝国内部建制的变化,可是在一些明朝汉族官绅的笔下却被称为“弃大宁”,这显然是非常错误的。英宗在位期间,女真族兀者卫、肥河卫、呕罕河卫及野人女直卫分与蒙古族兀良哈三卫互相攻劫,朝廷在正统十年(1445)十月、十一月分别敕谕双方约束部众,在给福余卫都指挥使同知安出等的敕谕中说:“尔兀良哈与女直皆朝廷开设卫分,乃彼此交构报复,论法俱不可容……”[153]这充分说明在永乐以后,原大宁都司辖地仍是明帝国的卫分。

大宁都司以西是万全都司,主要管辖现在的河北省张家口地区。大概很少有人想到连居庸关内的一部分地方在明代也并不属北直隶的顺天府,而归万全都司下面的隆庆卫(穆宗年号隆庆,改卫名为延庆)管辖。这块关内的卫地直到清朝乾隆二十四年(1759)才并入昌平。[154]现在的山西北部和相邻的内蒙古部分地区在明代基本上属于设置在大同的山西行都司管辖。虽然在大同也设置了属于山西布政司的大同府,两者的治所(即衙门)同在一城,管辖的地盘却有明确的界划。比如说,山西行都司下属的玉林卫明初设于今内蒙古和林格尔,云川卫设于今呼和浩特市西南。英宗年间两卫迁入杀虎口内,玉林卫与大同右卫相邻、云川卫则靠近大同左卫地方[155],这就是现在山西省右玉、左云两县的由来。大同东面的天镇县是明代的天城卫和镇虏卫合并而成的,阳高县则由明代的阳和卫和高山卫合并而成。[156]太原西面的平鲁县本是明代的平虏卫,清代建立的宁武府(府治今宁武县)则是由明代的宁武千户所演变而来。

明初相当省一级机构管辖地区最为辽阔的是陕西行都司。洪武七年,明朝廷决定在河州卫设立西安行都指挥使司,任命原河州卫指挥使宁正为都指挥使。次年,改名为陕西行都司。其管辖地区包括今甘肃省的大部分地方(另一小部分属陕西都司)、新疆(包括一部分在清代为沙俄侵占的领土)、青海、西藏以及四川西部少数地方。据《明实录》记载,宁正任河州卫指挥使时已经“招徕撒里畏兀儿(即维吾尔)安定王卜烟帖木耳等,暨土番朵甘灌顶国师、乌思藏诸部奉朝贡”,升任行都指挥使以后朝廷授权他“提调朵甘、乌思藏都卫。正又招降元右丞朵儿只失结等,奏置西宁等卫”[158]。后来,陕西行都司改设于甘州,它所节制的乌思藏卫都指挥使司和朵甘卫行都指挥使司逐渐改归朝廷直接管理。新疆等处地方事务,一般仍通过陕西行都司转报朝廷。明代对嘉峪关以西广袤疆域的治理带有明显的民族自治色彩,一般不派遣汉族军队(沙州即今敦煌曾派驻汉族军队设立沙州卫)和任命汉族官员,而由朝廷依据当地少数民族首领地位的高低授予军事系统的世袭官职。这里,要特别指出明帝国版图内少数民族居住区和同明帝国保持朝贡关系的周边国家的一个重大区别:两者在朝贡等方面有相似之处,但明帝国疆域内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官员一般由朝廷授予武职,纳入帝国官职序列;周边国家的国王有的虽需明朝皇帝认可加封,其大小官员却由本国国王依据自己的传统任用。以西域为例,洪熙元年七月(是时宣宗已即位)哈密忠义王兔力帖木儿遣都指挥使脱脱不花来朝贡马;同月,吐鲁番城都督佥事尹吉儿察来朝贡马。[159]又如景泰七年(1456)三月撒马儿罕地面来朝贡马驼方物的使者马黑麻舍力班的官职是指挥,随从人员有“镇抚、舍人”等。这年五月,指挥马黑麻舍力班等还到北京阜成门外祭扫祖坟。[160]这类史料自洪武以降屡见于史册,证明现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其以西的部分地方是属于明帝国版图之内的。

云、贵两省在明代有部分地区设立了行政系统的机构,云南布政使司设置于洪武十五年,贵州布政使司则迟至永乐十一年才设立。然而,这两个省都具有浓厚的边卫特色。作为地理单位的卫所在云南呈现其特异性,它们往往不仅管辖一般状态下的卫地及人口,还直接管辖部分州县。如澜沧卫“洪武二十九年始于北胜州治之南筑城为军民指挥使司,领北胜、永宁、蒗蕖三州。永乐四年,升永宁为府。正统六年以北胜州改隶布政司。今所治惟蒗蕖一州”[161]。关于北胜州,“本朝洪武十五年改为州,属鹤庆军民府,二十九年改隶澜沧卫;正统六年改直隶云南布政司。编户:十五里;田粮:官民田地三百五十二顷八十六亩六分;屯田:境内有五十百户屯田,散在纳期海口、盟庄坝、片角等村,皆澜沧卫官军”[162]。这些材料说明自洪武二十九年起,北胜、永宁、蒗蕖三个州本为行政系统建置,却隶属于澜沧卫军民指挥使司;永乐四年,永宁州升格为府,改隶云南布政司;正统六年北胜州也改为云南布政司的直隶州(即府级州),这以后澜沧卫仍然管辖着一个不属云南布政司的蒗蕖州。金齿卫也颇类似。元朝在该地设立金齿等处宣抚司和腾冲府。洪武十五年明朝接管之后设立金齿、腾冲两府和金齿卫。洪武二十三年撤销两府,改金齿卫为军民指挥使司管理该地。腾冲府变成了腾冲守御千户所,到正统十四年(1449)升为腾冲卫军民指挥使司,与金齿卫同隶云南都司;嘉靖三年(1524)划出腾冲卫部分地方设立腾越州,转入行政系统,州辖民户八里。而金齿卫军民指挥使司下有“编户九里,领县一(永平县)、安抚司一(潞江安抚司)、长官司二(凤溪、施甸长官司)”[163]。这两个例子说明,明朝接管云南以后,不仅有汉族军士及其家属组成的大批卫所,筑城开屯,构成一种军事性质的地理单位;而且还把本应归布政司管辖的少数州县划归卫军民指挥使司管辖。由于隶属关系不同,卫辖州县的土地、人口数自然不能包括在云南布政司和户部的册籍上。上引北胜州的民籍编户和垦种的官民田数在英宗正统六年以前就是如此。

2。沿海卫所。按理说沿海卫所也应归入沿边卫所之内,只是因为明代的沿海卫所(辽东半岛除外)主要是在经济比较发达、人口密度较高的东南沿海地区建立的,它们虽然也是一种地理单位,但管辖区的土地和人口一般都比相邻州县少(天津是个例外)。一般来说,明朝初年沿海卫所同附近州县的界划比较清楚,卫治、所治与府、州、县治同城的很少。明中期以后,由于海盗侵扰等原因,一些府州县的衙门迁入卫城,卫所辖地与人口也有民化的趋势。不过,直到明朝灭亡,许多沿海卫所仍作为地理单位遗留到清代,甚至它们的某些痕迹一直沿袭到现在,如山东省的靖海卫、鳌山卫、灵山卫、安东卫、寻山所、宁津所、海阳所、石臼所,上海市的金山卫等,都是明朝的卫地。[166]天津市和山东威海市在人们记忆中仍离不开“卫”字,原因是明代建卫以来延续的时间很长。福建的厦门市在明代是永宁卫下的中左千户所,因此,在有关郑成功的史料里读到“国姓爷驻于中左所”时,只能理解为郑成功莅临厦门,而不能谬解为他住进一个千户所的兵营里。现存为数不多的沿海卫志中,可以用威海卫作为剖析的一个例子:明代,威海卫属山东都司,它的地理四至为:“东至海一里,至刘公岛水面十里,南至文登县九十里,西至宁海州一百二十里,北至海十里。”[167]由于卫境“地薄山童”,不够军、余屯种,又从宁海州和文登县拨出一部分“隙地”建立18个屯。就隶属关系而言,不仅卫境的土地人口不纳入行政系统(即山东布政司),而且它管辖的宁海、文登自然境内的18个屯也如此。又如嘉庆《海州直隶州志》卷二十记载:“海州之地……北始赣榆,与山东青州府安东卫接壤。”证明安东卫是一个地理单位,只是把安东卫视作青州府的下属,反映了清朝的特点。按明代定制,安东卫与青州府并不存在从属关系。早在明朝初年,朱元璋就非常注意海防,沿海卫所的设置包括了大部分海岸线附近地区及近海岛屿。这些沿海卫所辖地虽小,但它们不属于行政系统的地理单位则是毫无疑问的。

4。在内卫所。这类卫所在洪武、建文年间集中于南京一带,永乐时期迁都抽调部分官军护卫北京,留在南京的仍然不少。出于居重驭轻的考虑,两京在内卫所数和军额的密度比在外卫所要大得多。因此不可能在两京附近划出大片土地给卫所。但是,在明初兵燹之后荒地较多的情况下,朝廷为充分利用地力和促进在内卫所尽量自食其力,也从京畿地区拨给为数不多的屯田供在内卫所军士耕种。这些屯田大抵在应天府、顺天府辖县境内,但屯田数和人口数却因隶属关系不同,不包括在两府及属县的统计之内。它们作为地理单位呈现一种模糊感,因为屯田既少又极为分散,在内卫所官军及其家属与州县居民混杂。尽管如此,在内卫所的屯田和丁口毕竟不归州县管辖。万历年间任宛平知县(宛平为顺天府附郭县之一,另一为大兴)的沈榜写道,宛平县在国初有50里,后来只剩25里,原因是“今之宛平,城内总小甲悉属五兵马司,近城地方三四十里犹籍隶厂、卫,县官曾不得一轻拘摄……”[171]同书记载“乡贤”注明籍贯者32人,其中宛平县籍仅一人,而锦衣卫,金吾前卫,留守中、左卫,武功卫等寄籍宛平的却多达24人。沈榜作为知县自然知道这些卫籍人士按朝廷制度是不属本县的,所以他称之为“寄寓”[172]。顺便说一句,明末锦衣卫籍出了两位大学士,方从哲“寄寓”宛平县,史可法“寄寓”大兴县[173],证明两县都有锦衣卫的屯田和丁口(即军家)。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下文谈卫籍时还将涉及。

二、地理单位的可转换性

既然按明初定制,州县和绝大部分卫所都是地理单位,它们就具有由行政系统改为军事系统(即府州县改为卫所)或者由军事系统改为行政系统(即卫所改为府州县)的可转换性。朱元璋立国之初创立两大系统时,大抵是把元朝一部分行政系统的地理单位改设卫所,归入军事系统。如元朝在大致相当于现在辽宁省的地方设立辽阳行省,洪武四年二月,“故元辽阳行省平章刘益以辽东州郡地图并籍其兵马钱粮之数,遣右丞董遵、佥院杨贤来降……诏置辽东卫指挥使司,以益为指挥同知”。后来在今辽阳市设立辽东都司(初称定辽都卫),下辖25个卫。洪武十五年五月,朱元璋曾说:“昔辽左之地在元为富庶。至朕即位之二年,元臣来归,因时任之。其时有劝复立辽阳行省者,朕以其地早寒,土旷人稀,不欲建置劳民,但立卫以兵戍之,其粮饷岁输海上。”又如洪武四年三月,朱元璋“命中书省臣曰:山北口外东胜、蔚、朔、武、丰、云、应等州,皆极边沙漠,宜各设千百户统率士卒,收抚边民,无事则耕种,有事则出战。所储粮草,就给本管。不必再设有司,重扰于民”[176]。这些地方自古以来就设立了行政机构,入明以后州县有司被撤销,改归军事系统的卫所管辖。其中提到的丰州始建于唐太宗贞观四年(630),明初变成了云川卫,后来云川卫撤入长城以内,穆宗时奉圣夫人三娘子在这里筑归化城,就是现在的内蒙古首府呼和浩特市。再如今河北张家口地区,“至元三年以地震改顺宁府,领三县二州。本朝洪武四年,州县俱废。二十六年置万全都指挥使司在宣府,领卫十五、守御千户所三、堡五,隶口北道”[177]。至于西北、西南的许多地方在明代都划归军事建置,如清雍正二年年羹尧所说:“甘肃之河西各厅,自古皆为郡县,至明代始改为卫所。”[178]

值得注意的是,穆宗在位期间曾经出现过逆向建议。隆庆二年(1568),顺天巡抚刘应节鉴于蒙古部族对京畿的威胁,向朝廷建议:“欲以昌平、怀柔、顺义、密云、三河、蓟州、玉田、平谷、丰润、遵化、迁安、抚宁、卢龙、昌黎各州县改为卫所,惟间设一二府佐官约束之。”部议认为“其改郡县为卫所事,不可行。上如部议”[180]。这次涉及直隶顺天、永平二府的十四个州县改为卫所的设想,由于朝廷不批准没有实现,但刘应节作为当地方面大员提出这种主张并未被人们视作想入非非,原因是他的建议并不悖于明朝制度。刘应节不久还由顺天巡抚升任蓟辽保定总督。

人们常常把卫所制的腐败、兵制的兴起,误认为卫所本身的消亡。这无疑是对明代历史的严重曲解。尽管明中期以降,划出部分卫地设置州县一直在缓慢地进行,卫所辖地行政化的势头不断加速,这一方面是由于兵部权力的增长,总督、巡抚都是节制都、布、按三司之上的文官,同样由文职官员担任的兵备等道官(初期都由提刑按察司副使、佥事任巡道)本来就有权督察指定地区的府州县和卫所,从而使军事系统自成体系的局面有所改变。另一方面,在重文轻武的风气下,卫所内部潜移默化也是很明显的。内地卫所辖地由于同州县辖地犬牙交错,天长日久往往被假作民地盗卖,军士逃亡抛荒土地召民耕种交纳子粒,军屯土地人口都呈现民化的趋势。不过,不应把卫所在明代行政化(或民化)程度估计过高。迄至明朝灭亡,绝大部分卫所仍然是同州县类似的地理单位这一基本格局并没有改变。其原因是:卫所官员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世袭权利;边卫、运粮卫所承担的军事和漕运任务仍有其继续存在的必要;在征收本色、折色和负担劳役等问题上,州县和卫所差异很大,变革的阻力和困难是相当大的。

所以,卫所就军事职能而言,自明中期起就已严重削弱,通过招募和选拔建立起来的兵制逐渐成为明朝的主要军事支柱。清朝接管以后,卫所的军事性质基本消失,但作为一种同州县类似的地理单位却继续存在了很长时间。清初采取了取消都司、卫所官世袭制,裁并都司卫所,改军士为屯丁等措施,大大加速了卫所的民化过程。直到雍正年间才大规模地把卫所改为或归并府州县,此后仍留了一点尾巴。这一过程在拙作《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一文中已经叙述过了。

(一)明代耕地数

上面已经说明了明初定制全国疆土一部分归行政系统的六部—布政使司(直隶府州)—府(州)—县(州)管辖,另一部分归军事系统的五军都督府—都司(行都司、直隶五军都督府的卫)—卫(守御千户所,即直隶都司的千户所)—千户所管辖。因此,两大系统辖区内的土地(包括耕地)、人口、收入(行政系统为赋税;军事系统为子粒,另有带管的民籍税粮)分别按本系统综合上报。而军事系统的数字具有机密性,绝大多数文献中记载的仅是户部综合各布政使司和直隶府州的数字。例如,《明实录》中有记载年份的田亩、户口、夏税秋粮数大抵是户部汇总行政系统的数据。间或在一些文献中出现比户部数大得多的耕地数,如洪武二十六年三月修成的《诸司职掌》记载全国耕地数为849万余顷,比《明太祖实录》记洪武二十四年383万余顷多出一倍以上。又如明孝宗弘治年间撰修的《大明会典》既引用了《诸司职掌》所载洪武年间的849万余顷田土数,又说“弘治十五年,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在田土总计四百二十二万八千五十八顷九十二亩零”[181]。然而《明孝宗实录》记载弘治十五年的田地数却高达835万余顷,直至武宗即位后弘治十八年(1505)天下田亩数又陡然下降为469万余顷。[182]再如万历六年(1578)首席大学士张居正主持清丈田土后,总计“实耕在民者共计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二十八亩零”[183]。可是,到万历三十年出现了明帝国有统计数字以来最高的耕地数:“官民田土共一千一百六十一万八千九百四十八顷八十一亩有奇”[184]。为什么在洪武、弘治、万历这三个代表明初期、明中期、明后期的年代里都出现过两种相距甚远(都是相差400余万顷)的“全国”耕地数呢?上面提到的两篇拙文中已经指出了较小的数字是户部综合州县耕地数,较大的数字则为行政系统与军事系统管辖耕地的总和,只有后一个数字才是明帝国全部有统计的耕地数。[185]

总的来看,行政系统管辖的耕地数在不断增加,从洪武年间的383万余顷增长至明中期的400余万顷和万历年间的701万余顷,原因主要在于垦荒,一部分卫所辖地改归府州也是因素之一。[186]而明帝国的全部有统计的耕地数在明中期由于土木之变等原因,北方沿边卫所辖地缩小[187],而行政系统的耕地又未经认真清丈,府州县官注意的只是保持原额,册籍显示的全国耕地数略有下降。万历清丈以后,才基本上反映了全国实有耕地也在不断增长中。

全国耕地数真正的大幅度下降是从崇祯年间开始的,大约持续到清康熙二十年(1681)三藩之乱平息以后。清朝顺治十八年统计的各类耕地数为526万5千余顷。[188]一些史学工作者不清楚明朝统计数的奥秘,以为清初耕地数比明朝全盛时期还要多,并以此为依据对多尔衮、福临等的注重垦荒倍加赞赏。其实,根本不是这么回事。清前期册籍田亩数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明代卫所辖地(不论已改并、未改并州县)都已综合到户部。因此,清代由户部公布的耕地数,不能与明代户部掌握的行政系统耕地数相提并论。

明代的人口统计数从洪武到明末一直在五千多万至六千万徘徊,似乎没有多大变化。然而,一般学者都认为从明初到万历年间两个世纪的相对和平稳定,人口的自然增殖肯定是相当大的。由于明朝洪武以后的人口统计往往流于形式,虽说是十年编审一次,目的并不在于弄清实在人口数,而主要是为了保证定额的徭役。因此,探讨明代人口的学者只有用种种推测方法试图找出接近于实际的明代中期和后期全国人口数。

在这篇文章里,我并不想提出自己的估计数,只是从卫籍制度的研究出发,指出现有明代册籍所载全国人口数都是户部综合州县管辖的户、口数,而没有包括卫所辖区内的人口数。明朝的卫籍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可惜研究的人太少。有的学者把卫籍同州县管辖的军户混为一谈,造成种种误解。在明代,“军户”这一概念有时被用于两种截然不同的场合,一种是指在卫所的军人家庭,另一种是军士在原籍州县的户口(如一男性居民充军携妻赴卫,其父母兄弟即为军户)。前者属军事系统,后者属行政系统。宣德四年(1429)六月,明宣宗发布了《优免军户丁差敕》:“敕谕天下卫所军士抛离乡土在伍,务要治办军装等件艰难,自今后凡是军户每军一名优免其原籍户下一丁差役;若在营有余丁,亦免一丁差使,令其专一供给军士盘缠,庶不失所。尔等其钦承朕命毋怠。”[189]这里说的军户就有点笼统,既包括了“原籍户下”,也包括了“在营余丁”。宣德以前,卫所军家与原籍军户血缘关系较近,混用军户概念自在情理之中。中期以后,卫籍军家同祖军原籍户口关系越来越疏远,继续把二者统称军户只能造成混乱。州县管辖下的户籍有军、民、匠、灶等,这种军户是军的祖籍,义务是在指定卫所保证一名正军(即正军绝后需从原籍军户名下勾补),有时贴补军士部分费用,权利是免除户下一丁徭役,其他方面同民户并没有多大区别。[190]卫籍就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了,它主要是居住于卫所的官军后裔。上文说过,卫所是军事性质的地理单位,明初建卫所之时,无论是从征、归附、垛集(一般是从三户民籍中垛集一人为军)官军调拨来卫的,还是犯罪充军(即谪戍,分终身充军、永远充军两等)都必须携带妻小,无妻者由原籍军户或邻里贴补娶妻,换句话说,卫所官员(指挥使、千、百户以及他们的副职)和旗(总、小旗)、军是以家庭形式世代居住于卫所的。卫、所官的家称为官户,旗、军的家称为军家。官、军既然以家庭为单位居住于卫所,实行世袭制度,必然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军士逃亡或死后没有男性继承人,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由卫所申报至五军都督府,转达兵部,兵部经布政、按察二司饬令原籍州县从该军户名下按亲疏次序勾补一名丁男携妻补伍。另一种情况是卫所官军生育了两名以上的儿子,官的长子称为应袭舍人,次子以下称舍余;军的长子称军牙,次子以下称军余。中国自古以来喜欢“多男子”,后一种情况比前一种情况显然要多得多。于是,构成卫籍主体的祖军后裔远较正军为多。正军的数额往往由于卫所官员卖放、随勾随逃、原籍户绝等缘故耗损,但并不意味着卫籍人丁减少,原因是一部分军的后裔可能世代倍增;另一部分军虽会因某种“事故”缺伍,却不能将其他军家的后裔顶替其名额。

卫所额军的大量减少和卫籍人口的膨胀,这一矛盾现象在谭纶的著作里也有记载:“卫所官军既不能以杀贼,又不足以自守,往往归罪于行伍空虚,徒存尺籍,似矣。然浙中如宁(波)、绍(兴)、温(州)、台(州)诸沿海卫所,环城之内,并无一民相杂,庐舍鳞集,岂非卫所之人乎!顾家道殷实者往往纳充吏承,其次赂外官出外为商,其次业艺,其次投兵,其次役占,其次搬演杂剧,其次识字,通同该伍放回附近原籍,岁收常例;其次舍人皆不操守。即此八项居十之半,且皆精锐。至于补伍食粮,则反为疲癃残疾、老弱不堪之辈。军伍不振,战守无资,弊皆坐此。至于逃亡故绝,此特其一节耳。”[192]谭纶举的例子是浙江沿海卫所,实际上可以代表明中期以后卫所的概况:正军缺额,卫籍人口却多得很,从事各行各业的都有。明中期以后,卫籍人士通过科举出任显官的相当多,如大学士李东阳(祖籍湖广茶陵,燕山右护卫改金吾左卫人)、名震遐迩的清官海瑞(祖籍广东番禺,海南卫人)、状元焦竑(祖籍山东日照,南京旗手卫人)、大学士杨嗣昌(祖籍南直隶广德州,常德卫人)、王锡衮(祖籍陕西华阴,云南右卫人)、郑逢元(祖籍山东东昌,贵州平溪卫人)等。顺便说一下,所谓祖籍是指明初祖军的原籍,祖军携眷移居卫所后传至上面提到的这些著名人物,少则五世(如李东阳),多则九世(如郑逢元)、十世(如杨嗣昌)。尽管明朝卫籍人士都知道自己的祖籍,当局也留有册籍以备清勾,但无论按明代户籍制度还是就情理而论,都应当以他们世代生长的卫所确定他们的籍贯。

四、关于明代官、民田数

明代的官、民田是近年来研究的热门课题之一。一般研究的重点放在江南重赋地区。当涉及明帝国的官田、民田总数以及各自在全国耕地中所占比例时,发表的文章常引《明史·食货志》的说法:“弘治十五年,天下土田止四百二十二万八千五十八顷,官田视民田得七之一。”由此又计算出明代官田占垦田总额的14%强,民田占85%强。这是不正确的。《明史·食货志》的记载来源于正德刊本《大明会典》,原文是这样的:“弘治十五年,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在田土总计四百二十二万八千五十八顷九十二亩零。官田共五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六顷九十二亩零。民田共三百六十二万九千六百一顷九十亩零。”在这下面列举了12个布政司和28个南北两直隶府州的官、民田数。贵州布政司项下写道:“田地自来原无丈量顷亩,每岁该纳粮差俱于土官名下总行认纳,如洪武年间例。”[196]如果查阅一下同书同卷“屯田”项目,可以读到:“贵州都司并所属卫所屯田共九千三百三十九顷二十九亩三分一厘八毫。”仅此一例,足以证明《大明会典》和后来的钦定《明史》所载明朝弘治年间的官民田数都只是行政系统管辖的数额。由此可知,加上卫所管辖的耕地数,明代官田、民田的数额和所占比例就会出现很大的变化。明代的军士屯种田地全部属于官田。明末陈龙正在《垦荒议》中写道:“国初之制,二事了然:以兴屯之事责之边、腹卫所之军兵,以垦荒之事听之百姓。屯者,官为政,授产有定数,耕之人皆官人也,所耕之田皆官用也,其事专为养兵设也。垦荒者任民自为政,曰尽力垦辟,产无定数矣。曰与为世业,虽王土,实私田矣。曰永不起科,则又自古未有之旷典,盖圣祖当年原特以阜西北之远民。此屯、垦之异,异在官、民之事权也。”[197]在这里,我们仍然碰到两个难点:一是《大明会典》等书中记载的军士屯田数不准确(参见拙文《明前期耕地数新探》),难以确定军士屯种的这部分官田总额,何况由于部分卫所内迁等原因弘治年间的军屯土地数应少于明初。二是卫所辖区内民户耕地数不清楚,民户耕种的卫所辖区田地肯定是既有民田也有官田,两者的绝对数和所占比例更有待于继续探讨。

(原载于《历史研究》1989年第3期,第135—150页)

##谈明代的卫籍

研究明代历史,特别是明代人物,不可以不弄懂卫籍。卫籍是明代卫所制度下形成的一种特殊户籍。它对于我国人口的迁徙和分布起过重大作用。有的学者曾经论述过明代的籍和贯并不是一回事,贯指乡贯,相当于现在人们所说的籍贯;籍则是世代承袭的对封建国家应负的不同义务,如军、民、匠、灶等役,即在同一州县内“人户以籍为定”[198]。这种解释在一定范围内是正确的,然而却不能用以说明卫籍。下面我们就来具体探讨一下有关明代卫籍的一些问题。

一、从李东阳的籍贯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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