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xxx年xx月xx日晚,被告人童知意以事先准备好的绳索为工具,在东海市XX路段附近拦截被害人余承舟,以机械性窒息的方式致其死亡,并在其尸体周围散布其生前传播的谣言文字材料……”
“2xxx年xx月xx日晚,被告人童知意以事先准备好的绳索为工具,在东海市XX区一处废弃建筑内,以机械性窒息的方式致被害人李知夏死亡,并对现场进行伪装,制造性侵假象……”
“2xxx年xx月xx日晚,被告人童知意在东海市XX区XX巷内,以钝器击打被害人郑雨桐头部致其昏迷后,持刀刺入其心脏,致其死亡……”
“2xxx年xx月xx日晚,被告人童知意以事先挖掘好的坑穴为场所,将被害人康念薇诱至东海市郊区XX荒地,将其推入坑中后掩埋,致其因窒息死亡……”
“2xxx年xx月xx日晚,被告人童知意利用被害人孔曼菱的生活习惯,在其饮用的牛奶中加入镇静剂,待其陷入深度睡眠后,以枕头捂住其口鼻致其窒息死亡,并在其右手腕内侧留下标志性的‘Doom’样刺青……”
公诉人读完最后一起案件的描述,停顿了一下,翻到了起诉书的最后一页。
“以上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意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知意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xxxx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连续杀害九人,作案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根据《xxxx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诉人放下起诉书,坐了下来。
法庭里安静了几秒钟。
旁听席上,有人低声吸了一口气。那些被害人家属中,有人攥紧了拳头,有人捂住了嘴,有人无声地流下了眼泪。记者们的笔尖在本子上飞速移动,相机的快门声此起彼伏。
童知意站在被告席上,全程没有打断,没有反驳,没有露出任何惊讶或不满的表情。她就那么安静地听着,像是在听一件与自己无关的事情。
审判长转向她:“被告人童知意,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童知意微微抬了抬下巴。
“没有异议。”
四个字,干脆利落。
旁听席上又是一阵骚动。有人没想到她会这么痛快地认罪——通常在这种重大案件中,被告人多少会做一些辩解,哪怕是象征性的。但她没有。她认了,全部认了,一个字都没有争辩。
审判长又问:“你是否需要自行辩护?”
童知意沉默了几秒钟。
“不需要。”
“你是否需要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
“不需要。”
“你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一连串的回答,简洁、果断、不留余地。
审判长看了她一眼,确认她没有其他需要陈述的内容之后,进入了下一个环节——举证质证。
公诉人逐一出示了证据:现场照片、物证照片、DNA比对报告、指纹鉴定报告、毒化检验报告、监控录像截图、通话记录、银行流水、以及最重要的——童知意本人的亲笔供词和审讯录像。
每一份证据被展示在法庭的大屏幕上时,旁听席上都会响起一阵低低的议论声。那些照片上的画面太过直观——九具尸体,九个现场,九种截然不同的死状。即便是见过世面的记者,也有人忍不住皱了皱眉。
童知意全程保持着同一个姿势。她没有低头,没有回避那些照片,甚至没有眨眼的频率加快。她就那么看着那些画面,像是在看法医鉴定中心里任何一份普通的档案材料。
举证质证持续了将近两个小时。
结束后,审判长再次询问童知意是否有话要说。
她摇了摇头。
下午三点,庭审进入最后陈述阶段。
审判长看向被告席:“被告人童知意,根据法律规定,你有权进行最后陈述。你有什么想说的吗?”
法庭里所有人的目光都集中到了她身上。
记者们举起了相机,指尖悬在快门上,随时准备捕捉她的表情和话语。被害人家属们抬起了头,有些人眼中带着恨意,有些人眼中带着复杂的情绪。旁听席上的普通市民们屏住了呼吸。